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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宇航学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是湖南省宇航学会(HUNAN ASTRONAUTICAL SOCIETY)。

第二条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湖南省从事宇航科学技术的单位及在该领域有较大影响力的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的非盈利性、学术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联系广大宇航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

第三条本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建设创新型国家。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维护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认真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团结广大宇航科技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湖南省宇航科学技术事业,为宇航战线多出成果,快出人才,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的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登记管理机关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事机构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德雅路47号国防科学技术大学航天科学与工程学院。(邮编:410073)。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围绕航天科技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国内学术交流活动,提倡自由讨论,充分发扬学术民主;

(二)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发展同国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联系,开展国际间的技术合作;

(三)普及宇航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宇航科学技术经验,积极向《宇航学报》和《太空探索》推荐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四)对国家宇航事业中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提出合理化建议,向有关部门推荐科技成果,推荐人才;

(五)开展宇航领域的继续教育及科技培训工作,举办各种学习班,向广大科技工作者介绍最新的科技成就与发展动向;

(六)开展为宇航科技工作者服务的各项活动;

(七)组织开展面向社会的科技咨询服务,向社会推广宇航科技知识,转化科技成果;

(八)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维护宇航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有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从事宇航科学技术工作并且有工程师、助理研究员、讲师和相当技术职称以上的科技人员;

2)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科技人员;

3)高等院校本科毕业,在科研、教学、生产及组织管理部门从事宇航科学技术工作两年以上并且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人员;

4)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并从事有关学科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5)在宇航科学技术上有发明创造或科学实验方面有显著成绩与贡献的工人、军人和文职人员;

6)在大专院校宇航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并有论文的研究生和高年级本科生;

7)从事宇航科学技术及其有关专业并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入会须由本人申请,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批准。

(二)单位入会须由单位向本会提出申请,经学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单位会员由学会统一管理。

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均由本会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优先取得本会的学术资料;

(七)本会如举办收费的讲学或请外籍专家讲学,会员收半费或不收费。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关心我国宇航事业的发展,积极主动向有关单位提出各种建议;

(七)积极撰写学术论文、科技报告和科普知识作品。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会费缴纳标准按《湖南省宇航学会会费收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由民主协商和选举产生,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学术水平较高、组织能力强;

(三)热心本会工作,积极组织本单位和本会会员的学术活动;

(四)积极撰写论文,在教学、科研、生产中起骨干带头作用;

(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副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曾经担任本会副理事长、理事长等职务并对本会工作有显著贡献的科学家、专家和有关领导,因年事较高不再担任学会领导工作者,由常务理事会推荐任名誉理事或名誉理事长。

第三十二条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办事机构(包含但不限于办公室、财务室、宣传机构、政工室等正式上报时不含本内容),由秘书长主持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三十四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会员证、会徽由本会自行设计、制作、颁发并报湖南省科协备案。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65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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